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660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舫山支行,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村东三里21号。负责人洪红苗,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满水、洪再添,职员。被告洪亚聪,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洪伶俐,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洪巩固,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舫山支行与被告洪亚聪、洪伶俐、洪巩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舫山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亚聪、洪伶俐、洪巩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舫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舫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洪亚聪、洪伶俐、洪巩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舫山支行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江自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代) 林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