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552号原告莫建超,女性,汉族,1971年11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樊,男性,汉族,1989年0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冉啟兵,男性,汉族,1974年0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建超与被告陈樊、冉啟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建超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莫建超负担。
审 判 长 徐 旭
审 判 员 游献伟
人民陪审员 龙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吉泉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