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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552号

莫建超与陈樊,冉啟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莫建超,陈樊,冉啟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552号原告莫建超,女性,汉族,1971年11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樊,男性,汉族,1989年0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冉啟兵,男性,汉族,1974年0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建超与被告陈樊、冉啟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建超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莫建超负担。

审 判 长  徐 旭

审 判 员  游献伟

人民陪审员  龙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吉泉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