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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372号

彭良家与叶凤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良家,叶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彭良家。被执行人叶凤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彭良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凤华的银行存款1114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天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