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720号原告张立俊,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张凤金,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费影芳,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奇元,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俊与被告张凤金、费影芳、张奇元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张立俊提供的被告张凤金、张奇元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张立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永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谢鹏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