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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848号

戴彩毅与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彩毅,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戴彩毅,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住所地三元区。负责人毛咸冰,小组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0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15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新荣

审 判 员  陈泽明

代理

审判员  潘丽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