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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38号

史连香与尚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连香,尚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史连香,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尚洪亮,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连香诉尚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笫0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