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史连香,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尚洪亮,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连香诉尚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笫0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