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774号原告栾霞,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郑兴,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金,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现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张秀坤,扎兰屯市向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守宝,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王赟毅,扎兰屯市向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玉刚,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于政仁,扎兰屯市向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栾霞与被告张树金、冯守宝、葛玉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给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7月6日9时开庭。原告栾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9.18元,由原告栾霞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江峰
审 判 员 于国民
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