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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774号

栾霞与张树金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栾霞,张树金,冯守宝,葛玉刚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774号原告栾霞,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郑兴,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金,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现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张秀坤,扎兰屯市向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守宝,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王赟毅,扎兰屯市向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玉刚,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于政仁,扎兰屯市向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栾霞与被告张树金、冯守宝、葛玉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给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7月6日9时开庭。原告栾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9.18元,由原告栾霞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江峰

审 判 员  于国民

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