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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105-1号

雷建军与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建军,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雷建军。

被执行人: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会民,该公司总经理。雷建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6)洛仲字第22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河南恒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建军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执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李予洛

代理

审判员  王妙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一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