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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1389号

王耀灿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耀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389号原告王耀灿,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支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27号102室、701至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5044375E。负责人方长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灿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耀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耀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耀灿负担。

审判员  詹锦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超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