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3刑初58号公诉机关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辩护人王锁录,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续,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辩护人韩志伟,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前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需调取相关证据,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审限重新计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乌仁保,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锁录、王续,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另案处理)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矿业公司,乘公司无人之机撬门进入办公室内盗窃一个保险柜、一台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机。三名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在路边将保险柜撬开发现没有有价值的物品,遂将保险柜扔掉,后将电机卖给包头市一废品回收站。案发后,被盗物品未查获,无法估价。2015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村门某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踹门进入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门某某人民币1816元。2015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包头市昆区某嘎查乔某某父亲家,乘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屋内盗窃十几盒香烟。因赃物未查获,被盗香烟无法估价。2015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苏木曹某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踹门进入屋内盗窃壹圆硬币9枚即9元、伍角硬币11枚即5.5元、壹分硬币12枚即0.12元、贰分硬币24枚即0.48元、伍分硬币11枚即0.55元,新版伍角纸币10张即5元,有孔金属制银元币1枚(正面刻有袁大头像,背面刻有壹圆字样),有孔金属制币1枚(一面刻有龙的图案,一面刻有大清铜币字样),有孔蓝色花纹鸡蛋形状瓷珠1个。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银元币价值10元,大清铜币价值10元,蓝色花纹鸡蛋形状瓷珠价值2000元。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从被告人孙某某处扣押了上述被盗物品。并已发还给失主。2015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包头市九原区某村韩某某家羊场房,乘家中无人之机撬门进入屋内盗窃1个保险柜和1台电机,后走到黄河坝下面,将保险柜撬开,发现里面没有物品,将保险柜丢弃在黄河坝下,将盗得的电机卖给包头市一回收废品站。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保险柜价值340元。案发后,电机未查获,无法估价。2015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嘎查杨某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踹门进入屋内,没有盗窃上物品。2015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嘎查达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踹门进入屋内盗窃2包焊条、1把活口扳子及电线。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包焊条,价值40元,活口扳子及电线未查获,无法估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达某人民币40元。2015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嘎查房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踹门进入屋内盗窃1个望远镜、2盒极品云烟和3盒紫云烟。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盒极品云烟价值46元,3盒紫云烟价值30元,望远镜未查获,无法估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房玉军人民币70元。2015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村赵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撬门进入库房盗窃1台发电机,进入屋内盗窃1枚铁质手镯,后将发电机卖给包头市一回收废品站。赃物未查获,被盗物品无法估价。2015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公司洗煤厂,乘厂区无人之机进入院内盗窃水泵、电线、铁锤、扳子等物品,后将盗得的物品卖给包头市一废品回收站。赃物未查获,被盗物品无法估价。2015年8月9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镇徐某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将窗户推开进入家中,盗窃1个保险柜,又从院内盗窃2块电瓶。后二人驾车来到被害人徐某某家北一块空地,将保险柜撬开,盗得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18000元,并将保险柜埋于附近一处小山水沟内。后将2块电瓶卖给包头市一废品回收站,所得赃款二人平分。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找到了被盗保险柜,并发还失主。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保险柜价值320元;电瓶未查获,无法估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6350元。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包头市九原区某木尔其某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钻窗进入室内,盗窃1台黑色创维牌42英寸液晶电视机。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688元。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从被告人孙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电视机,并已发还给失主。2015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嘎查陈某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踹门进入屋内,盗窃1台40英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为1425元。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电视机,并已发还给失主。2015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苏木安某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将门挂推烂进入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安过计人民币4090元。2015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包头市九原区某嘎查王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踹门进入屋内盗窃1台电脑、2台水泵及一米多长电线,回到包头市将水泵卖给一回收废品站。赃物未查获,被盗物品无法估价。2015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嘎查朝某家,乘家中无人之机踹门进入院内,盗窃1台发电机和4块电瓶。后将所盗物品卖给包头一回收废品站。赃物未查获,被盗物品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盗窃作案16起,盗窃总价值30429.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朝格吉拉图、乔某某、韩云云、土木尔其其格、王君的报案及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门某某、曹某某、杨某某、达某、房某某、赵某、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安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作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收条,证人吴某某、高某某、闫某某、安某某、齐某某、吉某、周某某、芦某某、张某某甲、马某某、王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系被告人孙某某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何志胜
审 判 员 董 琨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