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甘柏军。被执行人姜国森。被执行人姜国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甘柏军、姜国森、姜国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浔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柏军、姜国森、姜国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房产管理所、工商局,被执行人均没有财产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杨礼添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德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