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贺鹏,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执行人王荣飞,男,汉族,1967年3月5日生,个体。被执行人郝广桃,女,汉族,1972年7月24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荣飞、郝广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贺鹏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