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789号
被执行人:曾凯,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曾凯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曾凯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曾凯处罚金4000元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凯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4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虹
审判员 朱睿
审判员 刘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