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931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告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86元;剩余8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巨龙
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
人民陪审员 鄂 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