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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1931号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931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告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86元;剩余8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巨龙

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

人民陪审员  鄂 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