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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06号

傅庆武与郑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庆武,郑佳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06号原告傅庆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邝怀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英,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佳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庆武诉被告郑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原告本案需转成普通程序,并要求缴纳诉讼费用,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本院邮寄的上述材料,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33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2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65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冼定航

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

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颜康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