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06号原告傅庆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邝怀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英,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佳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庆武诉被告郑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原告本案需转成普通程序,并要求缴纳诉讼费用,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本院邮寄的上述材料,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33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2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65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冼定航
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
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颜康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