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285号
原告:郑诗来,男,汉族。
被告:郑书章,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郑诗来诉被告郑书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现金21万元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郑书章所有的现金21万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郑海洋的担保财产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6区裕徽苑18幢3204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690000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 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