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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252号

葛自原与佟前 进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自原,佟前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252号

原告:葛自原,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佟前进,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自原诉被告佟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自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自原负担。

审判员  冯占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段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