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252号
原告:葛自原,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佟前进,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自原诉被告佟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自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自原负担。
审判员 冯占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段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