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财保11号申请人陈真元,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范练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鑫,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洪宣,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人陈真元因与被申请人杨洪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申请人陈真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杨洪宣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人陈浩平所有的粤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杨洪宣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对担保人陈浩平所有的粤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晓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裕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