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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财保11号

陈真元与杨洪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陈真元,杨洪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财保11号申请人陈真元,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范练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鑫,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洪宣,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人陈真元因与被申请人杨洪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申请人陈真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杨洪宣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人陈浩平所有的粤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杨洪宣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对担保人陈浩平所有的粤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晓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裕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