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65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朝,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泌阳县王颂,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赵忠朝与被执行人王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牵涉证照转移手续,且涉案金额较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726执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