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6591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爱民,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章爱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庄慧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吟
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