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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548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李浩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李浩杰,杨健霖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43165。法定代表人田家乐。被执行人李浩杰,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杨健霖,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浩杰、杨健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金东民初字第0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0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