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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65号

谭玲、毕文平等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杨家巷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谭玲,毕文平,毕颖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杨家巷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65号

原告:谭玲。

原告:毕文平。

原告:毕颖洁。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

法定代表人:张燚。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杨家巷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杨家巷组。

负责人:蒋益均。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谭玲、毕文平、毕颖洁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村杨家巷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