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33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剑斗镇。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飞,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静思,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王飞、李静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置备手机、手机卡、电脑、银行卡、无线网卡等犯罪工具,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出售汽车配件等商品信息,声称先付款后发货,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货款等至其指定银行账户,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1900元。2、2015年7月12日至7月13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7800元。3、2015年7月13日至7月14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200元。4、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500元。5、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苏某人民币1000元。6、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800元。7、2015年7月2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2800元。8、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共计人民币4000元。9、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元。10、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30元。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在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五里7号xx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缴获的赃款10600元及小米手机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天翼上网卡2张、电话卡卡槽1张、无线上网卡1个、农行卡(户名陈某某、卡号×××4178)1张等作案工具随案移送。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家属向本院缴交退赔款人民币12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电脑、银行卡、赃款等物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汇款凭证、电话通讯记录等书证,证人林某证言,被害人张某、陈某甲、许某、王某、苏某、孙某、陈某乙、赵某、李某、杨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吴某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视听资料,身份证明、关于到案经过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赃款被查获,被告人吴某退缴其余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0600元及被告人吴某缴交的退赔款人民币1233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900元、被害人陈某甲7800元、被害人许某2200元、被害人王某1500元、被害人苏某1000元、被害人孙某800元、被害人陈某乙2800元、被害人赵某4000元、被害人李某500元、被害人杨某430元。
三、扣押在案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天翼上网卡2张、电话卡卡槽1张、无线上网卡1个、农行卡(户名陈某某、卡号×××4178)1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苏桔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芳序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