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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104-2号

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鲍建胜,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法定代表人李功波,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业已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广益支行帐户内的银行存款,使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受偿人民币187.3万元。同时,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尚未履行债务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提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牧

审判员 张晨明

审判员 刘延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