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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民终275号

上诉人李元强与被上诉人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元强,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强,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委托代理人薛蕊宁,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喜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亮,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元强因与被上诉人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元强的委托代理人薛蕊宁及被上诉人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喜梅、李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元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雪莲

代理

审判员  张霞明

代理

审判员  魏晓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继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