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刑初字第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山西省平遥县人。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5月2日被新疆若羌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若羌县看守所,同月9日被平遥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回平遥县。同月10日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辩护人XX文,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代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XX文、被害人郝某德之委托代理人郝某芳、被害人李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某平、被害人郝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郝某彪之委托代理人张某花及委托赵显贵、巩文婕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之后庭审中,郝某彪解除与赵显贵、巩文婕的委托合同,另行委托代理人赵美蓉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建议,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现已补侦完毕。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以在平遥县木家庄煤矿找工作需要找关系、花钱打点为由,虚构高额工作报酬等事实,隐瞒木家庄煤矿常年招工,只需要报名、体检合格即可培训上岗的真相,分别向被害人郝某亮、郝某彪、李某、郝某德、郝某禄骗取人民币2万元、4.3万元、2.9万元、3万元、1.2万元,共计13.4万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所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表示愿意按照起诉书所指控金额全部退赔各被害人之经济损失。辩护人对所指控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认罪,已经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个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郝某亮在木家庄煤矿找工作需花钱打点为由,在襄垣乡郝家堡村郝某亮家骗取了郝某亮人民币2万元。2.2012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郝某彪在木家庄煤矿找工作需花钱打点为由,分别在去木家庄煤矿报名途中、去平遥县人民医院体检途中、去介休培训之前骗取了郝某彪人民币3万元、1万元、0.3万元,共计人民币4.3万元。3.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在木家庄煤矿找工作需花钱打点为由,在襄垣乡府底村李某的家中骗取了李某人民币2.9万元。4.2013年农历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郝某德在木家庄煤矿找工作需花钱打点为由,在襄垣乡郝家堡村郝某德的家中骗取了郝某德人民币3万元。5.2013年4月左右的一天早晨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为郝某禄在木家庄煤矿找工作需花钱打点为由,在襄垣乡郝家堡村郝某禄门口骗取了郝某禄人民币2.5万元。郝某禄知道事情真相后,陆续向王某某要回1.3万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以招工安排工作为由,向被害人郝某禄、郝某亮、郝某彪、李某、郝某德共骗取人民币13.4万元。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各被害人均同意按照起诉书所指控数额由被告人王某某全额退赔,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同意按照上述数额退赔。如退赔款缴至本院账户后,各被害人则对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表示谅解。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郝某亮10000元、李某15000元、郝某禄余款12000元,共计37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将未退赔退赔被害人郝某彪之款43000元、郝某德30000元、郝某亮10000元、李某14000元,共计97000元当庭缴纳,现已存于本院案款账户。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34000元,已全部退赔。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的当庭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2.郝某亮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来到我家说,木家庄煤矿挣的钱多,一个月工资七八千元,干三年能转正,干满三年煤矿还交养老保险。我说我也想去这个煤矿工作,他说,他姑舅尚某某在这个煤矿当的总矿长,找他就行,但是找他姑舅进这个矿得出二三万了。过了两天我筹到20000元,到他家找他,王某某说20000元不行,得30000元,我说30000元我就不去了,我就带钱回家了。当晚9点多,王某某来到我家说20000元也行,他给我先垫上5000元,我就把20000元现金给了他,他就拿上我的身份证,户口簿去矿上复印了。过了一礼拜左右,王某某对我说到这个矿上工作得培训了,之后,我到木家庄煤矿培训了3天,2013年12月27号我就正式上班了,上了一段时间后,我听说在木家庄煤矿工作根本不用交钱,然后我意识到被骗了。为此,我到他家去找他,他说钱都打点了煤矿的领导了,不能退。2014年8月中旬左右下午18时左右,我又为此事找他,但他已经不承认拿过我的钱了。我去到木家庄煤矿在井下当掘井工。当初王某某说介绍的就是到井下当掘井工。工资是3000多元,最多时一个月拿过4200多元。尚某某是木家庄的矿长,和王某某真的是姑舅关系。20000元是王某某在我家新修下的房子中我给他的,王某某没有打条子,我们只是口头协议。我觉得这个钱是王某某自己拿了,我问过尚某某,他说问王某某吧,后来,听尚某某说他问过王某某了,王某某说钱他自己花了,尚某某说他已经把王某某从煤矿开除了。在我家中给王某某20000元时,妻子胡某某、父亲郝某胜在场。除自己家中的5000元外,分别向郝某芳、胡某武、张某梅各借5000元。在未上班之前,王某某说去煤矿后能转正并给交养老保险,他姑舅尚某某当的矿长,矿上还有其他领导,需要花钱打点。3.郝某胜的证言,我是郝某亮的父亲。一开始王某某说去木家庄煤矿工作需要30000元现金,他说到煤矿工作需要找关系,用钱打点,我说30000元太多,王某某说最少也得25000元,但后来我只找下20000元,王某某说要不剩下的5000元他先给垫上,我们当时就给了他20000元。给钱时我儿媳胡某某也在场。王某某是在晚上9点左右一个人到我家的。当时家中有5000元,剩下的15000元是问我女儿及我儿媳的亲戚借的。儿子郝某亮在煤矿一个月挣3000多元,当时王某某告我说一个月可以挣七八千元。后来我们才知道去木家庄煤矿工作就不需要花钱。只要报名体检合格就可以到煤矿工作。4.张某梅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的一天,外甥胡某某和女婿郝某亮要借钱,要给郝某亮买指标到木家庄煤矿上班,我认为是正事,我给了郝某亮5000元,没有打借条。我还告他小心上当受骗。后来才知道他们被王某某骗了。5.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因丈夫郝某禄要到煤矿上班,在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在自己家中给了王某某20000元,给钱时公公郝某胜在场。所给的20000元,其中家中有5000元,向丈夫的姐姐郝某芳借5000元,向叔叔胡某武借5000元,向二姨张某梅借了5000元。6.胡某武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12月的一天,我侄女胡某某和女婿郝某亮来到我家,说郝某亮要到平遥煤化集团木家庄矿上班用钱,向我借了5000元。后来知道他们被一个村的叫王某某的骗了。7.郝某芳的证言,证明郝某亮是我弟弟。在2013年12月的一天,郝某亮告我说,王某某在木家庄煤矿上班,要卖矿上的正式指标,20000元一个指标,还差5000元钱。我就借给他5000元,2014年10月的一天,郝某亮告我说被王某某骗了,人家煤矿上就没有要一分钱。8.郝某彪的证言,证明王某某把我介绍到木家庄煤矿工作共收了我43000元。钱是我和母亲张某花相跟的给的王某某。第一次是王某某带我和母亲到木家庄煤矿报名时,我母亲给了王某某30000元。第二次是王某某带我和母亲在医院体检时,我母亲在医院门口给了王某某10000元;第三次是我在木家庄煤矿工作一个月后,王某某说去介休培训电工证,王某某到了我家中,我母亲给了他3000元,后来,我到介休培训时,和培训的人聊天时才知道不需要花钱,而且,培训的也不是电工证。王某某说30000元是给矿长尚某某的,他说我去煤矿工作是他问尚某某要下的指标,一个指标30000元,剩下的10000元是体检时给医生打点用的。9.张某花的证言,证明其是郝某彪的母亲。其所陈述的内容与郝某彪的证言一致。还陈述给王某某的43000元,其中40000元是向董某某借的。10.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郝某胜的老婆张某花到我家,说他们村的王某某在木家庄煤矿上班,人家亲戚是矿上的头儿,他能花40000元现金买下正式指标到矿上干电工,想问我借40000元,我认为这是好事,我就借给了她40000元,她拿上钱就走了。11.张某红的证言,证明在2012年6月份的一天,妹妹张某花到我家,说人家能给我外甥买个毕业证,要向我借10000元,我因为我妹妹上一次他儿子要到平遥煤化集团木家庄煤矿当电工一事要借40000元,我就没有借给他,这次又开口,我就把卖了梨的钱借给了张某花10000元。后来知道张某花共被郝家堡村的王某某共骗50000元,到煤矿上班指标钱40000元,毕业证10000元。12.李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是朋友王某的父亲。2013年左右,王某某说给我介绍一个在矿上的工作,但必须给矿长好处费,花这个钱能够转成正式工,一个月工资一万左右,我就相信了他。之后王某某和他儿子王某开车到我家拿现金29000元。王某某说其中一个矿长出门了,等这个矿长回来估计还得多给点钱,给钱当时我父母都在场。后来我又给王某某送过去4000元。33000元是向我姐姐拿的。在矿上工作时,同事说到这个矿上工作是不需要花钱的。我向王某某要过钱,但是他一直不见我。13.李某平的证言,证明我是李某的父亲。证明2013年11月份,王某某到我家说给我儿子李某找煤矿的工作得花30000元钱,因我儿子与王某某儿子是同学,我觉得他不会骗人,王某某也说他不会骗我们,当场我给了王某某29000元,过了几天又给了永某4000元,共计33000元。过了几天后永某说是找下工作了,我儿子就去神南木家庄煤矿上班去了,一直到2014年8月份因为发不了工资,我儿子就不去煤矿上班了。王某某说花了钱他就可以为我儿子在木家庄煤矿找个相当于正式工的工作,工资能挣七八千元。给永某三万三千元是为了让永某给我儿子找下煤矿上班的工作,相当于正式工,能够在煤矿一辈子上班。我儿子上班后工资发不了,并且也挣不了七八千元,前段时间听我儿子说木家庄煤矿招工就不收钱。14.张某花的证言,证明其是李某的母亲。所陈述内容与其丈夫李某平的证言一致。15.李某金的证言,证明我是李某姐姐。2013年农历10月的一天,我弟弟李某打电话说王某某在木家庄煤矿上班,人家亲戚是头儿,听说王某某卖矿上的正式招工指标,他手里只有3000元,人家一个指标33000元,需要借30000元,我就和我丈夫商量同意后,我就在祁县古县镇信用社提出了30000元送回娘家给了我父亲。后来听我父亲说弟弟在矿上就不是正式工,而是临时工,觉得上当受骗了。16.郝某德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王某某在我家告我母亲郝某芳说能给我找下一个月挣一万多元的工作,而且是国家单位的正式工,并且到时候还有保险、养老金等。王某某让我母亲给他30000多元,说他要拿上钱给他当矿长的姑舅,让我按指标进去工作。之后我母亲给了王某某30000元让找工作。第二天王某某带上我到木家庄煤矿报上名,又在煤矿上培训了7天,于2013年11月21日开始在木家庄煤矿上班。当时定下工资3000元,到了2014年3月份工资成了2000元左右,而且在3月份我打听到煤矿上班就不用出钱,报上名就可以。我问王某某为什么有人就不出钱就可以上班,王某某什么也没说。我现在才知道木家庄煤矿招工就不要钱,而且村里还有几家也是叫王某某介绍到木家庄煤矿干活了,他们几家也是花钱去的。17.郝某芳的证言、证明材料二份,证明我是郝某德母亲。王某某儿子超某和我儿子郝某德是同学处的好。2013年农历十月十几,郝某德从超某家回来说,超某要去煤矿上班了,王某某告郝某德说,“指标花了四万多去了矿上,这是国家矿,正式工人,还有退休金,你和超某好,花38000元就行了,我表哥是矿长,每个月挣近万元”。郝某德坚持要去煤矿,让我准备钱。过了一两天,王某某来到我家,对我说上班的事和郝某德对我说的一样。我说没钱,最多能拿30000元,王某某30000元答应了。农历十月十四,我为此去朱某明家借钱,告诉他找工作的事情,朱某明表示可以准备钱,不过王某某这个人办事不保险,不相信去煤矿上能花那么多。2013年农历十月十五日下午,我和丈夫从朱某明家取回30000元,王某某来到我家,我把朱某明的话告诉郝某德,我不同意郝某德去煤矿,王某某又讲去了煤矿如何好,能挣万儿八千,有退休金等。郝某德坚持要去,我丈夫没办法,说由他吧。我把三万元放在床上,对郝某德说,钱是给郝某德的,不是给王某某的。王某某自己从床上把钱拿上,说反正这钱是给我的,人家是矿上的指标,你儿和我儿是同学,这是帮你儿的大忙。李某家出了33000元,你家就出30000元吧,把户口和身份证拿上,明天是最后一天,明天就去培训。这些事情不要告人,给我矿长哥哥惹下事对郝某德不利,之后王某某就走了,次日,我儿子郝某德就去了矿上。30000元都是向我二姐的三儿媳妇李某花(小名丽某)借的。18.梁某山的证言,证明我是郝某德父亲。为了儿子郝某德到木家庄煤矿上班,我和妻子郝某芳向我妻子的外甥媳妇借了30000元,在自己家中给了王某某。在场人有郝某德、郝某芳、我。钱全是向妻子的外甥媳妇丽某借的。19.李某花的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十月十五晚上,我三姨郝某德之母郝某芳,三姨夫梁某山来到我家,告我说郝某德和一个村的王某某关系比较好,最近木家庄煤矿要招工,需要30000元就能进煤矿正式工作,要向我借钱,我说钱是有,不会让人家骗了吧,郝某芳说没事,等了一两天,我借够30000元,当天晚上他们就拿上走了。没有打借条。后来听说他们被王某某骗了。20.郝某禄的证言,证明2012年腊月碰到王某某得知他在木家庄煤矿工作,我就让他给找个工作。2013年正月,王某某来到我家说到煤矿工作需要花钱,需要45000元,我就将45000元给了王某某。到了正月底,王某某通知我到木家庄煤矿体检面试,但由于眼睛不合格就没有通过。他就把钱全部退给我。过了一个多月,王某某又告我说煤矿上又体检,让我配一副隐形眼镜,我说家中没有45000元,只能拿出20000元,他说和煤矿领导商量一下最少得多少钱。第二天,王某某说最少25000元,我就给了他25000元。之后通过体检我就到了木家庄煤矿上班,一个月3000多元。我在煤矿上干了几天,得知去煤矿工作不需要花钱,只要报名体检合格就能直接上班。后我就开始问王某某借钱,问他借5000元,他只给了我1000元。到了2014年王某某儿子快结婚的时候,我问王某某要钱,告他说去煤矿工作不需要花钱,王某某说他和煤矿领导商量吧,看能退多少钱,过了几天,王某某说最多能退一半的钱,又分两次共给了我10000元。之后又给了我2000元,加上以前借的1000元,一共给了我13000元。由于我村的其他人给了王某某钱让介绍工作,其他人就开始要钱。我再次向王某某要剩下的钱时,王某某说要将剩下的钱全部给我,但不要和其他人说,再后来就联系不上王某某了。25000元是在去木家庄煤矿体检的途中,在王某某的车里给的他。没有打欠条。21.郝某岺的证言,证明我是郝某禄的母亲。王某某以给我儿子郝某禄介绍到木家庄煤矿工作为名骗取了郝某禄25000元。给钱时我不在场,但我儿子郝某禄问我事先拿了放在家中的22000元,22000元是郝某禄向朋友借下事先放在我这里的。王某某说是需要在煤矿上找关系、用钱打点。后来才知道去煤矿工作不需要花钱。后来我儿子郝某禄问王某某要过钱,王某某先后退了13000元,剩下的12000元答应下今年正月给,但一直没有给。22.刘某光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的一天,郝某禄到我家说王某某在木家庄煤矿上班,人家亲戚是矿上的头儿,他手里有矿上的正式指标,需要向我借15000元,我借给了他10000元。后来得知郝某禄被骗了,要回了10000多元。23.张某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3月底的一天,郝某禄到我家说有急事,要到木家庄矿上上班,需要买正式工的指标钱25000元,需要向我借12000元,我就借给他了。后来知道郝某禄被王某某把钱骗了,至今欠我的钱也没有归还。24.尚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木家庄煤矿2013年起当矿长。王某某和我是姑舅弟兄。大约2012年王某某在木家庄煤矿上班,是煤矿上正常招收的,2014年王某某还在矿上上了一段时间,2014年10月王某某才办理了离矿手续。我们煤矿招工只收取10元的报名费,煤矿招工一直没有其他任何费用。只要报上名体检、培训合格后就能上班。王某某在煤矿工作期间没有和我说过给人到木家庄煤矿介绍工作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王某某给同村的人介绍到木家庄煤矿工作的事情。王某某没有因为给同村人介绍到木家庄煤矿工作给我送过钱或礼品。25.王某庆的证言,证明我是木家庄煤矿企管办主任。王某某在2012年2月到木家庄煤矿工作,2014年8月辞退。在矿上只是负责运输上检修设备,不负责任何招工任务。郝某亮、郝某禄、郝某彪、郝某德、李某是王某某带到木家庄煤矿企管办报名的,他说他们五人找不到报名的地方,矿上没有收取过他们五人的招聘费用。王某某也没有给他们五人调动过工作,他就没有权利给人调动工作。26.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证明下列人员与木家庄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郝某亮2013年12月26日、郝某彪2011年12月25日、郝某德2013年11月26日、郝某禄2013年4月26日、李某2013年11月26日。27.木家庄煤矿员工离矿手续办理表,郝某彪2014年10月申请离矿;王某某2014年8月申请离矿。28.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日在依吞布拉克公安检查站被新疆若羌县公安局执勤人员抓获,当日被羁押于若羌县看守所,同年5月8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带走调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证明已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对张某红的证言、李某、李某平、张某花、李某金的证言予以部分采信。对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部分采信。在第一次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刘某仙的证明材料两份。(2)郝某的证明材料一份。(3)尚某香的证明材料一份。以上证明所出具人刘某仙为王某某之妻,郝云为王某某儿媳、尚某香为王某某之母,证明材料称,张某花去到王某某家向王某某要5000元及郝某彪的工资;郝某禄告诉王某某要花5000元让王某某给找工作;郝某亮给王某某5000元让找工作。李某之父李某平说张某花要联合起几家要回各自的5000元。对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存在疑问,证据效力应低于公安机关的取证材料。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三名人员均是被告人王某某之近亲属,与被告人王某某有利害关系,且证明内容雷同,与各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存在较大差别,三份证明材料之内容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害人郝某彪代理人提供了录音光盘一张,证明郝某彪之母张某花向被告人王某某要求退款,二人进行了对话,张某花对对话内容进行了秘密录制。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填充式固定格式化的协议书、谅解书三份,证明开庭前一日,其已向被害人李某之父李某平、被害人郝某禄、被害人郝某亮各退款5000元,上述三方与其就找工作花费一事不再纠缠,一笔了断,上述三方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王某某。对此,公诉机关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并在第二次、第三次庭审中分别出示了下列证据:1.王某某的被讯问笔录,在2015年12月6日晚上,我和妻子刘某仙到了郝某亮家,郝某亮和他父亲在家,我们给他们说了顿好话,我给他们打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让他们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协议书。到了郝某禄家中,给郝某禄和他妻子说了顿好话并给了郝某禄5000元,后又写了一份协议书、谅解书。到了李某家是,李某父母在,我们还是说了顿好话,并答应在李某结婚之前将5000元给他们,后写了一份协议书、谅解书。没有去郝某德家。郝某彪家我要退5000元,但他家问我要的太多,就没有退钱或达成协议。协议书、谅解书是我提前打印好的,是我自己想好的。2.郝某亮的证言、王某某签名的欠条一张,证明在法院开庭前一天晚上9点多,王某某和他妻子到了我家先退了我10000元现金,我让王某某将剩下的10000元打欠条,他说实在凑不下钱了,并给我说了顿好话,最后王某某又给我打下5000元的欠条。我就在协议书和谅解书上签了字。协议的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只记得谅解书上写的王某某退我5000元,王某某肯定是让我在谅解书上写成5000元数额,最终让法院对他减轻处理。谅解书写的是退5000元,这与我报案的被骗取20000元不符,我想的是王某某给了我钱,将我的损失降到最低就行了。在2015年12月7日早上7点钟的时候,张某花给我父亲郝某胜打电话要去法院看王某某开庭,我父亲说不去了。张某花问我父亲是否把钱全给退了,我父亲当时睡觉的迷糊的说全退了。张某花问我父亲是否给王某某出具谅解书,我父亲说,“出了,王某某把钱退了我,我能不给人家出谅解书”。经听取张某花向法院提供的录音光盘,其中有当天张某花和其父亲郝某胜的通话录音。3.郝某胜的证言,证明在王某某给我退了10000元现金,打了5000元条子的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也就是平遥法院对王某某开庭的当天,我正在睡觉,张某花给我打来电话,叫我去法院,我说“不走了”,张某花问我王某某给你钱了没有,我说全给了,张某花又问我,全给了,我就随口嗯了一声。当时睡得迷迷糊糊,也没有多想。给10000元时,我让王某某再打10000元的欠条,王某某不给我打,假如让他打10000元的欠条,他就不给我那10000元现金,我只好让他打5000元的欠条。4.郝某禄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3日早晨,王某某和他妻子翠某来到我家中,我和妻子冀某红都在。王某某说“把咱们的事情(王某某骗我的事情)解决一下?”,我说“解决吧”,王某某让把谅解书和协议签了,我看到写的是骗我5000元,但事实上王某某骗了我25000元,我说怎么是5000元处理,王某某说不是,钱全部退了。王某某当场拿出12000元给了我,在报案以前我已经向王某某要了13000元,这样王某某就把骗我的25000元全部退给我了。我拿到12000元后,我就在王某某给我写有骗我5000元的谅解书和协议上签了字。签字后,王某某说钱已经退了,改天开庭就不用去了,我就答应了。王某某和他妻子就拿上协议书、谅解书走了。当时我主要想的是把王某某骗我的钱全部都拿回来,我也没有多想,我就按照王某某的意思签了5000元的协议书、谅解书。王某某说签了协议和谅解书后,法院能够轻判他,我与他是一个村的,也不愿意重判王某某。在2015年12月7日早上7点多,当天是王某某诈骗案开庭,张某花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平遥法院,我说王某某退我钱了,我不走了。张某花说没有退她钱。经听取张某花向平遥法院提供的录音光盘,其中有当天张某花和我的通话录音。5.李某平的证言,我是李某之父。证明平遥法院开庭前一天晚上即2015年12月6日晚上8、9点钟,王某某夫妻来到我家,王某某说他是超某的父亲,我才知道是王某某。他说,明天法院对他的诈骗案件审理,先退我15000元,剩下的18000元以后再给。我说过年后儿子要结婚,在结婚之前把剩下的给我,王某某说没问题,王某某的妻子就从身上掏出15000元给了我妻子,王某某拿出他已经写好的谅解书和协议书让我签了字。关于王某某是骗了我33000元,在协议上写的是退还5000元,主要是我不懂法,我想的是将骗了的钱退了就行了,至于协议上如何写无所谓。我想王某某的目的是想让法院对他从轻处罚。2015年12月7日早上8点多,张某花打来电话说去法院开庭,我说不走了,王某某来我家中给我退了20000元,剩下的以后再给我,我给出谅解书了。张某花问是否剩下的打欠条,我说没有打。经听取张某花向平遥法院提供的录音光盘,其中有当天张某花和我的通话录音。当时因为王某某给钱的时候和我说他全给不了我钱,只能给15000元,等我儿子结婚的时候再给我5000元,剩下的13000元以后再给我,我觉得王某某在我儿子结婚时很快给我5000元,我就和张某花说是给了20000元。6.郝某芳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今年正月十五下午,王某某来到我家中,说要给钱,要少给2000元,我不答应,说“你2013年农历十月十五拿了我30000元钱,至今应该把利息也都算上。”永某说,我也在煤矿上花钱来,我说“不管那些,反正最少也得把我的30000元给我。”,永某说,反正拿了你的30000元,只有咱们两家知道,你要是不行,我就全给你。他边说边把手伸到口袋里,以为他是掏钱,结果他掏出两张纸,一张给了其丈夫,说让在这上面签字,我过去一看是一张打印好的5000元的谅解书,我看后不答应签字,说再跟上你坐了牢,要是给了我30000元我就签字。因为没有给他签字,王某某没有放下一分钱就走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的被讯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协议书、谅解书与被害人的证言矛盾,且不合一般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对张某花提供的与王某某的对话录音,因无鉴定,本院不予采纳。对各被害人的证言、证明材料本院予以采纳。庭审后,就诈骗款的退赔,经本院组织各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协商,经询问被害人代理人及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双方均同意王某某家属按照起诉书所指控金额全部退赔各被害人,各被害人在退赔款交到本院账户后,对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表示谅解。在第三次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并同意按照起诉书如数退赔,王某某家属刘某仙当庭将所余退赔款97000元全部缴纳,庭审后已存入本院案款专户。其中郝某彪43000元,郝某德30000元,郝某亮10000元,李某14000元。另,郝某禄向本院提交谅解书一份,因王某某在庭审前已经全部退赔郝某禄25000元,对王某某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本院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张某花、郝某芳、郝某亮、李某平的询问笔录一份、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妻子刘某仙的询问笔录一份、对郝某禄的询问笔录一份、五名被害人的谅解书、扣押刘某仙缴纳退赔款97000元清单一份,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各被害人及委托代理人均无异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招工需花钱打点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尚能认罪,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赔,并取得了各个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从轻处罚之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所有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升陆

人民陪审员  张瑞芳

人民陪审员  侯梅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琼瑶

书 记 员  高壮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