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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1008号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008号原告田某某,男,1986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覃某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骆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