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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执78号

孙国云逃税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78号被执行人孙国云。孙国云犯逃税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金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国云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银行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除正在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国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邱 阳

审判员 顾海忠

审判员 粘 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