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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5093号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康文聪、黄美丽、柳国防、康锦江、康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康文聪,黄美丽,柳国防,康锦江,康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093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何江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榕超,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惠安县。被告康文聪,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美丽,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柳国防,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锦江,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德辉,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康文聪、黄美丽、柳国防、康锦江、康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