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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433号

张丰培与赵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丰培,赵学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433号

原告:张丰培。

被告:赵学茂。

原告张丰培与被告赵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学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延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