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433号
原告:张丰培。
被告:赵学茂。
原告张丰培与被告赵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学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延昌 来自:
张丰培与赵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433号
原告:张丰培。
被告:赵学茂。
原告张丰培与被告赵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学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延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