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05-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文明路9号信和大厦。
被执行人:吴健康,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王燕,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所: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金业路6号8栋夹层商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吴健康、王燕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宇社区金业路6号锦绣豪庭8栋701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焕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