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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113号

胡中梅与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中梅,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113号申请执行人胡中梅。委托代理人陈卫民。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友。委托代理人杨海。申请执行人胡中梅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6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中梅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条件,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6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董跃军

代理

审判员  鲁 滕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