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定执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李荣华。
被执行人:陈海华。本院在执行李荣华与陈海华离婚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海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华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定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化 斌
审 判 员 钟 东 明
审 判 员 李勋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赖 吉 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