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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5号

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封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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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封某,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湖北省竹溪县鄂陕大道548-240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7706130016.被告刘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刘某患有××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原告封某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

审 判 长  柏自奎

审 判 员  任先友

人民陪审员  黄 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