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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1767号

内蒙古兰德民族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兰德民族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1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兰德民族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电影院*号(民族大厦楼内)。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凤,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该区区长。

上诉人内蒙古兰德民族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4年回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兰德民族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的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兰德民族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福金

审判员  殷玉凤

审判员  韩 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曹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