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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691号

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宏俊、王青枝、张广军、张聪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宏俊,王青枝,张广军,张聪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691号

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宏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告:王青枝,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常宏俊妻子。

被告:张广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告:张聪慧,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广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宏俊、王青枝、张广军、张聪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高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