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691号
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宏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告:王青枝,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常宏俊妻子。
被告:张广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告:张聪慧,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广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宏俊、王青枝、张广军、张聪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高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