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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615号

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于生雷、葛广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生雷,葛广军,井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615号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彭媛,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凤香,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生雷。被告葛广军。被告井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生雷、葛广军、井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崔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