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423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朋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宋霄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