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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211号

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卢兰坤、刘明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兰坤,刘明燕,王利敖,刘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沾化区中心路568号。被执行人卢兰坤,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富国镇富桥路248号3号楼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刘明燕,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富国镇富桥路248号3号楼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王利敖,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下河乡楼字村192号。被执行人刘军华,男,195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下河乡刘村5号。本院在执行(2015)沾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卢兰坤、刘明燕、王利敖、刘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一部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孟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