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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60号

徐继祖、苏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继祖,苏旭光,张华伟,张士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60号申请人徐继祖,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苏旭光,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张华伟,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张士超,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继祖与被申请人苏旭光、张华伟、张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继祖于2016年7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继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苏旭光、张华伟、张士超1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徐继祖提供担保的1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