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60号申请人徐继祖,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苏旭光,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张华伟,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张士超,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继祖与被申请人苏旭光、张华伟、张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继祖于2016年7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继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苏旭光、张华伟、张士超1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徐继祖提供担保的1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