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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3838号

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平、李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鸿基物业公司),杨玉平,李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838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鸿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兵,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0143425-8。委托代理人刘海莲。被告杨玉平,男。被告李素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鸿基物业公司与被告杨玉平、李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基物业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基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荣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聂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