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838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鸿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兵,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0143425-8。委托代理人刘海莲。被告杨玉平,男。被告李素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鸿基物业公司与被告杨玉平、李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基物业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基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荣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聂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