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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218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应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应灵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218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237360XH。代表人:李振岳,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XX夫、孙寅晓,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灵芝,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柏树家园10号楼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与被告应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诉,诉请:被告应灵芝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2780.98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22日各项利息为15599.82元,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4日,被告应灵芝作为借款人填写一份《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向原告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原告于同日在该申请表上盖章,并签发《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予以核准。约定:贷款额度为250000元,用途为生产经营,期限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还款,月利率为1.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并计收复利。另约定,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可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14年5月10日至同年8月20日期间,被告应灵芝多次向原告借款(总额在授信额度内),原告均将款项划入被告应灵芝账户。每单笔借款期限均为36个月。其中有14笔借款未结清。2015年12月21日开始,被告应灵芝未按约足额归还本息,截至2016年5月22日,被告应灵芝逾期7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2780.98元,各项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15599.82元。被告应灵芝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应灵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52780.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5月22日为15599.82元,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被告应灵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66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陈善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