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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终476号

秦根宝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根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根宝。秦根宝因诉镇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苏11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月29日,秦根宝以镇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依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其完全应当进入农业人口数据库。秦根宝曾以镇江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此外,秦根宝早在2013年10月19日就起诉过所在村委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亦均被驳回。现秦根宝两次向镇江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对“市办法”第十七条(四)项进行解释。第一次解释后秦根宝又提出第二次解释,问“市办法”第十七条(四)项中的“异议当事人”是谁?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日作出了已穷尽法律程序不再给予解释的书面报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谁制定谁解释。镇江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故请求判决镇江市人民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秦根宝于2015年11月21日的申请,作出解释。原审法院认为,秦根宝于2015年7月19日向镇江市人民政府写信,要求镇江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给予书面解释,镇江市信访局于2015年8月27日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告知其处理结果。2015年10月30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其多次投诉、上访、起诉的情况,进一步进行了说明并书面告知。秦根宝再次提出异议,要求镇江市人民政府予以解释,并对解释内容不满意提起诉讼,这是对信访事项进行说明与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意见,秦根宝要求镇江市人民政府对制定的文件的条款作出解释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秦根宝的起诉,不予立案。秦根宝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秦根宝属于初访,对初访事项不作出答复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故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秦根宝要求镇江市人民政府对相关文件的条款作出解释,镇江市人民政府因认为其属于对“同一事实、同一想法、同一要求”重复提交信访信件,从而作出不再予以信访答复的决定,秦根宝就此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对秦根宝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故原审法院裁定对秦根宝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秦根宝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淳

代理

审判员  许祖福

代理

审判员  张锴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