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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84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林迎涛、潍坊德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林迎涛,潍坊德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8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赵玮,行长。被执行人林迎涛。被执行人潍坊德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赵新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被执行人林迎涛、潍坊德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