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65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98192109-2。
负责人:郭胜,该单位行长。
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杨雪峰,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诉被告杨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车燕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倩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