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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3民初542号

林宋玲与林晓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民初542号原告林某甲,女,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后埔南兴路区十二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委托代理人林锋,广东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乙,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355,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昭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锋、被告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旅行结婚,并于××××年××月××日在河溪镇人民政府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丙。婚后,两人租房于深圳。起初双方感情尚好,虽没恋爱时的激情,但也相安无事。双方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脾气开始变得暴躁、凶恶,且被告经常以身体不适为由逃避夫妻生活,双方分房生活。2013年10月18日,双方因琐事吵架,被告将原告殴打,导致原告外阴受伤,经医院医生检查后进行了外阴手术,这时原告检查出已经怀有身孕一个多月。××××年××月××日孩子出生后,被告常以工作为由,夜不归宿,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与一陌生女子通电话、发短息,邻居也发现被告多次与一陌生女子共同出入。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但未得到被告任何解释,被告只表示对方为公司一普通女同事。2015年6月19日双方又因琐事吵架,之后被告摔门而出,夜不归宿,无奈之下原告次日(父亲节)带上小孩回了娘家(惠州)。期间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不闻不问,甚至连孩子的一周岁生日(2015-7-18农历6月初三,与外婆同一天生日)也没有电话没有信息问候一声。2015年8月份左右被告多次发信息给原告要求离婚且同意放弃孩子抚养权。经原告母亲与被告父母亲电话沟通,被告父母亲表示被告如此做的原因大半是因为个人工作压力,被告与被告父母亲用尽办法说服原告的母亲,要求将孩子给被告的父母亲带,并希望原告能出外工作挣钱养小孩。被告不顾及孩子的教育问题,不顾及原告作为母亲与儿子离别的痛楚,原告为了保住家庭,为了抚养小孩,忍痛把尚未学会走路的孩子带回去农村给被告的父母亲照顾(潮阳河溪镇南田村),并回去深圳找工作挣钱养小孩(因被告当时工作已辞)。原告常常以泪洗脸,因挂念乡下的儿子。孩子带回农村老家后,被告彻底开始了日夜不回家,不务正业,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经常酗酒,偶尔回家一次也以身体不适(前列腺)为由没有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双方分房而睡,且被告不屑于原告说话。期间原告在被告的裤子口袋发现避孕套,生活期间,稍有摩擦,被告就动手多次殴打原告。2016年1月13日20点左右,原告刚洗完澡,穿着家居服,下楼帮邻居朋友买两罐辣椒酱给她,因对方带小孩不方便下楼,则邻居小叔代其下楼取辣椒酱,并掏了买东西的费用给原告,原告表示不客气。这一幕正好被被告看见,回到自己家门,被告二话不说,没有给原告任何解释的机会,扇了原告一巴掌,且认定原告与别的男人有勾搭之意,并强行将原告赶出家门。2016年4月初,原告打电话、发短信约见被告,遭到被告的拒绝。中旬,原告再次约被告在5月份劳动节见孩子,并双方把事情谈好,给个结果。被告父母亲在4月下旬已把小孩子带到深圳游玩。4月29日,原告到了深圳被告居住地,被告故意不在家,且不让原告看望孩子并表示孩子不在深圳了,但原告多次在被告妹妹的朋友圈见到孩子在深圳的照片,地点时间都显示在深圳,被告故意欺骗原告称孩子没有在深圳。无奈之下当晚原告只有居住在附近的酒店。次日,在租房的地方,房东同意给原告换锁。房东表示在29日晚上被告已短信通知房东,如原告私下换锁,有什么法律问题都与他无关。房东表示在原告过去深圳的当天早上还见到被告,被告如此行为故意阻止原告与孩子相见太不人道。且当天换锁后,原告在被告租住的房子里发现了多盒避孕套与“弥漫之夜”产品几盒。综上所述,被告的种种恶劣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导致原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被告不负家庭责任,工作不稳定,不务正业,把孩子藏起来,剥夺了一个母亲的权利。被告不重视孩子教育问题,让孩子在农村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且被告没有稳定的经济能力,无法给孩子良好的教育。现在孩子一天天长大,甚至连妈妈的音容笑貌都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见过,没有呼唤过妈妈。这严重剥夺了原告对儿子的爱和探望权,不利于孩子成长。妈妈,本应是孩子学会的第一个音节,是天下最神圣的称呼。且原告有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一个好的教育,好的生活环境。所以,为了给孩子一个有妈妈的童年,给妈妈与孩子一个共同生活的世界,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故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与被告婚生儿子林某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林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婚生儿子林某丙常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婚生儿子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4.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光明新区光明医院出院证明书、出院记录、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证明被告曾于2013年10月18日殴打原告,导致其外阴受伤并住院治疗;5.被告开房记录,证明被告经常与其他女子开房。

被告林某乙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婚姻基础好,感情并未破裂。其与原告双方于2009年下半年偶遇相识自由恋爱,没有经人介绍,××××年××月××日结婚,2013年6月26日度蜜月旅游,××××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丙。双方婚姻基础好,家庭关系正常,虽在性格、生活态度、对家庭责任方面有不同意见和分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二、造成夫妻感情不睦的原因是被答辩人家庭观念差、缺乏家庭责任。潮汕传统观念是男主外、女主内,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方尤为如此。但是,原告根本没有这种传统理念,双方在恋爱时虽是卿卿我我,但结婚后毕竟还是要回到现实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中。婚后不久,因答辩人是在深圳打工谋生,所以双方在深圳租房生活。原告对家务基本不做,每天都无所事事地在家里待着,他白天一早坐车到施工工地上班,晚上下班回家还要买菜做饭,下班高峰期晚点回家原告经常埋怨。结婚不到4个月,原告开始屡次提出离婚,所有的事情都要让着她,如没有顺她的意不是吵架就是要先动手,小小事情就用脚踢。正是因为如此,在2013年10月18日,原告又是故伎重演,因答辩人批评她后,用脚猛踢答辩人裤裆,他由于防卫无意间推开她才导致其受伤,并不是所说的殴打。孩子出世后,原告有时还酗酒,甚至虐待孩子,不顾孩子这么小需要照顾,逼于无奈之下致电给其小妹,叫其帮忙照顾小孩,其父母在2015年5月26日下午来深圳探望小孩,原告却在他母亲面前说他的父亲在外面搞婚外情,叫他的母亲不要傻傻的。他由于事业刚起步工作繁忙,需要与工作上往来的人员应酬,答辩人原所在公司有时参加投标,需加班加点赶制投标书等资料,加班至深夜是常有的事,有时加班至深夜没有回家的车在外面开房住宿,原告经常以此事与本人吵闹,查看本人的手机通讯记录以及短信,限制他不准与所有的女性朋友来往,连同学或者小时候邻居的多年朋友都不可以联系,就连工作上开往的一些朋友也不准本人与他们来往,结完全没有考虑到两人以后的婚姻生活想过得更好点,由于他刚接触新的工作,对此不是很熟,跟同事探讨工作上的事情,原告就污蔑说跟同事有一腿,逼于无奈打电话给同事澄清事情过后原告还不罢休,更加变本加厉,经常拿以孩子要挟,更是在2015年6月20日带着小孩玩失踪,手机关机,直至晚上7点左右,原告父母致电给他父母要人,更是语气加以威胁,后来得知原告的表姐教唆她关机,而且不是回去她娘家过节,此后原告将孩子所有的一切情况都不给他知道,后来双方父母解决了此事,原告跟他父母说想出去工作把孩子留在本人老家给父母照顾,回深圳时原告并没有工作,而是继续与他吵闹,2015年8月20日原告说要他给其情人节礼物,这天工作实在繁忙,加上发高烧,原告明知他身体不舒服没有借问-身体情况,而是继续吵闹,逼于无奈他给原告转520元人民币才了结此事,事过不久又经常以琐事与他吵架,原告不顾他现在正是事业起步是时候,后来原告与她母亲都强行要其辞去现有的工作去原告的舅舅那里上班,无奈之下他辞去了工作,2015年9月份上旬带原告与孩子去福建省厦门市旅游才满意。尤为严重的是,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原告在生活作风和妇德方面也有问题。2015年12月26日晚上10点45分,他回家没有看见原告,致电给原告,原告说在家里睡觉,=再次问其是否在家里睡觉,原告依然说在家里睡觉,家里就他一个人,不知原告在哪个家里睡觉,说在家里没看见原告,原告什么都不说就把电话挂了,再次致电原告多次不接甚至拉黑本人电话,后来查询原告手机得知原告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26日期间经常白天与晚上经常与一男子联系,而且联系频繁,甚至是凌晨3点通话至凌晨3点20分,原告至今仍没有给一个解释,更加支支吾吾逃避事情。2016年1月12日晚上9点50分,原告穿着睡衣拎着东西给隔壁栋出租屋的一个男子,给他当场遇见,没有任何解释。答辩人还发现原告甚至还有纹身,这绝对不是一个正常的妻子应该做的事,更是与潮汕传统女性所不齿的事。2016年春节之前,他已购买了回老家的高铁票并发信息给原告,问其要不要回本其老家过春节,原告直说想让她去深圳坐高铁是不可能的,他回老家后母亲3次致电给原告让其回家过年,原告电话不接,他的父亲再次致电给原告父亲,原告父亲的回答是“不用谈”然后直接挂掉电话,春节期间得知原告母亲在其二姨家说是原告母亲不给原告接电话,更说不给原告回家过年,不给原告与家里以及亲属联系,甚至扬言要对本人不利之类的话。2016年至今原告经常以短信骚扰、威胁他以及他的亲属,要让他身败名裂之类的话,其母亲更加动不动就发信息给他问是不是想死。2015年9月份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致电回老家借问孩子情况,对孩子的情况漠不关心,现在小孩这么小就屡次提出离婚,这样对孩子伤害太大,太残忍了,没有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完全没有做到一个母亲的责任。2015年的春节期间原告母亲当着家人以及他还有小孩的面前要求原告的父亲与原告的爷爷断绝父子关系,这样的父母这样的家庭以及做事方式,教育出来的子女怎么可能教育好下一代,他与原告之间的关系都是因为原告的母亲以及原告的大姐在背后参与教唆搅浑,才会导致到今天的局面。

三、原告应尽快清醒,摆脱娘家的教唆束缚,摆正认识,珍惜双方的缘分福分,回归普通家庭生活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离异,对夫妻双方、对一个家庭或对儿女,都是一件大不幸的事,但是对原告娘家来说,却是一件很轻易说得出口、甚至轻易做得出手的事!现在,原告娘家甚至又把我们婚生儿子作为离婚补偿的筹码!甚至在起诉后,还在电话中恐吓说:要儿子可以,钱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几年的夫妻生活,有功有过,有对也有错,有快乐有心酸,有欢喜也有悲伤!但双方仍还年轻!希望原告能珍惜彼此间的夫妻缘分情分福分,回归普通家庭生活,共同勤俭持家,相信能通过夫妻同心,奋斗拼搏,共同把孩子抚养长大,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总而言之,他至今仍相信缘分,珍惜缘分福分,坚信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只是受娘家人的误导教唆、受当今一些享乐思想,特别是社会一些不通过自己艰苦奋斗即有美好生活的不良现象影响。为了未来,为了儿子能健康快乐成长,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林某乙没有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1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遂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属自愿结合,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过矛盾,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必须指出,婚姻生活偶尔发生矛盾在所难免,面对矛盾夫妻之间应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多一点关怀、多一点理解,特别是双方已生育有孩子,身为父母也有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母爱、父爱完整的成长环境。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建设美好的家庭。鉴于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

二、驳回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昭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