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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733号

范某甲与范某乙农村房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733号原告范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被告范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被告范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子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