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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654号

赵某甲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何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654号原告赵某甲。被告何某某。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2012年农历8月29日,我与被告结婚,后补办了结婚证。2013年8月2日生女孩赵某乙。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矛盾不断,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即不尽妻子义务,又不尽母亲义务。2016年农历2月,被告外出至今,现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万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结婚的时间和孩子的情况都对,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还有酗酒打麻将恶习,还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从2016年开始,原告说要离婚,我同意了。此后,原告就找茬骂我打我折磨我,还威胁我,我一直生活在恐吓之中,便于2016年2月离开原告家,外出打工。现双方感情破裂,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我不需要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8月29日,原、被告按照习俗结婚,2013年10月9日补办了结婚证。结婚时原告娘家陪嫁了太阳能热水器一个、电冰箱一台、彩电一台、大立柜一架、电视柜一个等。2013年8月2日生女孩赵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农历2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找见被告后要求回去,被告拒绝,在外打工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何某某同意与原告赵某甲离婚;婚生女孩赵某乙,由原告抚养;

三、被告的陪嫁物太阳能热水器一个、电冰箱一台、彩电一台、大立柜一架、电视柜一个等,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留归原告所有,另外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6000元(于2016年8月15日给付5000元;2016年9月15日给付1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仲祥

审 判 员  包原福

代理

审判员  雍锦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