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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7921号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抚养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甲,刘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921号原告刘甲。法定代理人杨某。被告刘乙,男,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清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