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921号原告刘甲。法定代理人杨某。被告刘乙,男,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清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抚养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921号原告刘甲。法定代理人杨某。被告刘乙,男,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清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