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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第185号

杨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第18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月成

人民陪审员  马德俊

人民陪审员  林淑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