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第18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月成
人民陪审员 马德俊
人民陪审员 林淑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春霞 微信公众号“”